申请人:徐州金芒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65352号“大有空间 DAYOO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72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可以起到识别申请人及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的销售发票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