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6931号“INNO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3322727号“INNO”商标于2017年11月30日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54598号“INNOFIX”商标、第12435238号“INNO”商标、第13087299号“INNOTION及图”商标、第21925674号“INNO DETECTING及图”商标、第9629367号“INNOBIZ I MAKE MY OFFICE DIFFERENT”商标、国际注册第1158674号“INNOOIO”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