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733495号“辛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918789号“辛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