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医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7139号“INNO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45293号“INNODESIGN及图”商标、第7820669号“INNOWORKS”商标、第15971988号“INNO”商标、第12397825号“INNONET”商标在整体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