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91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139100

阅读:48673 2018-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七色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48419号《关于第201391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5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

  申请人:七色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48419号《关于第201391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5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引证的第6128011号“7Days lnn及图”商标、第10385726号“7天days inn及图”商标、第10385759号“7Days l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均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情势变更,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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