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4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29389号图形商标、第3406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站信息、门店及活动照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