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宏鑫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对第19824458号“雅黛洁YADAI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的专业从事化妆品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雅丽洁”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与主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的第4269640号、第10303890号、第10553534号“雅丽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却仍注册本案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获得的荣誉;
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所获的荣誉;
4、2009-2011年“雅丽洁”产品财务报表及推广费用审计报告;
5、“雅丽洁”产品获得的荣誉;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94号《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及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雅黛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雅丽洁”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