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贵族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尚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0331号“DGBLI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197964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指代事物、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