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鹰明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6867号“爱车爱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509232号“爱家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爱车爱生活”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