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庆市立得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3977号“Led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特创意,符合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要求。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发光二极管技术”在含义上并非唯一对应关系。商标局引证的第20626693号“Led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证书及采购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16204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edtech”可译为“发光二极管技术”,将其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