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51092号“IT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EI 21851092

阅读:96901 2018-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1092号“IT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82381号…

  申请人: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1092号“IT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82381号“i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及荣誉证书;

  2、申请商标作为企业标识的整体手稿;

  3、申请人部分宣传材料及活动截图。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38541号部分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电话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TEI”组成,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itel”相比较,仅个别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51092号“IT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TEI 218510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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