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知果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9140号“知果优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09163号“知果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9165号“知果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98628号“果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知果优学”组成,其中“优学”使用在辅导(培训)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显著识别文字为“知果”,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知果网”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果知”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