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诺龙(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5478号“酷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第5148905号“酷密斯”商标已删除部分商品,其核实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二者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