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小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7407号“betterkid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889499号“优百特教育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27719号“贝托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05989号“百蝶文艺 BETTERA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114493号“贝动教育 BETTER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betterkidz”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better”,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留给消费者的印象较难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