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OAG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2371号“MAD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3165530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39054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9982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88854号“Matrix CONTR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7769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57206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514733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11409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349819号“matrix PART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140593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339008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258828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003643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563091号“MATRIX INFIN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64765号“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764766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1258822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1349813号“matrix PART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7060938号“ccess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42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参展情况、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鉴于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九、十七、十八、十九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十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但尚未生效,鉴于上述两件商标权利状态不定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在先商标加以援引。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照明装置的自动控制设施,即电子控制接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ADRIX”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一“MATRIX”、引证商标三、六、八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ATRIX”、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atrix CONTROL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九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九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和在线计算机服务存取时间租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ADRIX”与引证商标十五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atrix”、引证商标十六“MATRIX”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