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30770号“唐长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唐长老 22630770

阅读:130217 2018-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唐红辉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0770号“唐长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99888号“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

  申请人:唐红辉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0770号“唐长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99888号“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99888号“唐”商标近似。(见第1024/1036期《商标公告》)

  我委经审理认为,该商标含“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唐长老”,其“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630770号“唐长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唐长老 226307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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