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飞越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8568号“满福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第4344502号“满乐福”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9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