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瑞庆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2862号“名古汇MOGOHOH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22767号“老板lao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胶卷感光防护纸;卫生纸;纸制餐桌用布;纸制杯垫;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箱纸板;印刷品;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