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祥和岭上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太原中博瑞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62277号“祥和岭上 右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33680号“祥和岭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右玉”,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但其与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祥和岭上”、显著识别图形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477654号“百草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