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56241号“Prudentia Leg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udentia Legal 23356241

阅读:113215 2018-08-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356241号“Prudentia Le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35205号“PRUDENCE”商标、第5235202号“PRUDENTIAL”商标、第52352…

  申请人: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356241号“Prudentia Le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35205号“PRUDENCE”商标、第5235202号“PRUDENTIAL”商标、第5235201号“PRUDENTIAL”商标、第5235192号“PRUDENTI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四件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rudentia”含义、申请人官网、引证商标百度翻译、延期审理申请书、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rudenti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RUDENCE”、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PRUDENTIAL”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确切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356241号“Prudentia Leg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rudentia Legal 233562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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