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安泊尔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87936号“安泊尔ALAM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22120号“安泊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广泛使用,目前已经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现处于我委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安泊尔ALAMB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安泊尔”,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制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