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7509号“金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85144号“金奥JIN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绿豆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36893号“金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金奥”与引证商标二“金澳”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