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3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74212号“JTL”商标、第12380986号“JTL及图”商标、第6993004号“吉天利 JTL”商标、第8093857号“锦泰隆 JTL及图”商标、第4662741号“金驼铃 JTL及图”商标、第5175063号“景特丽集成家居 JINGTELI FURNITURE JTL及图”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