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01305号“蓝鲸直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鲸直播及图 21901305

阅读:112020 2018-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酷潘蓝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1305号“蓝鲸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79906号“蓝鲸 BLUE 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酷潘蓝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1305号“蓝鲸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79906号“蓝鲸 BLUE 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0945号“Blue W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0946号“蓝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77874号“蓝鲸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585863号“蓝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蓝鲸直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组合“蓝鲸”、引证商标三汉字组合“蓝鲸”,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英文字母组合“Blue Whale”可译为“蓝鲸”,与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蓝鲸直播”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音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蓝鲸直播”与引证商标四汉字组合“蓝鲸传媒”、引证商标五汉字组合“蓝鲸”,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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