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联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30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01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1072号“情报KG KG Intelligence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三个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分期付款明细单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不近似。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