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正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22845号“HO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0990号“CHOOHO”商标、第4615183号“hoh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分别见1614期、1590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