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IKOLAY SAVELYE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3923号“POSEIDON EXPEDI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十六类纸、卡纸板、杂志、定期刊物、期刊商品、第三十五类会计工作、拍卖服务及第三十八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61357号“poseidon及图”商标、第8770126号“POSEIDON”商标、第11650129号“Poseidon”商标、第10821560号“Poseidon”商标、第15061536号“poseidon及图”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六类纸、卡纸板、杂志、定期刊物、期刊商品、第三十五类会计工作、拍卖服务及第三十八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第十六类纸、卡纸板、杂志、定期刊物、期刊商品、第三十五类会计工作、拍卖服务及第三十八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我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六类复审商品、第三十五类复审服务、第三十八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