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源兴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30344号“汉源兴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行政区划名“汉源”存在较大区别,且其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源兴华”中的“汉源”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虽然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它组成部分,但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汉源”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