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3157号“纤纳丝 纤柔Colgat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Colgate”为申请人在牙膏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资料、其它案件判决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纤纳丝 纤柔Colgate及图(指定颜色)”构成。其中文字“纤纳丝 纤柔”指定使用在牙刷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误认误购。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