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8946号“黑霸王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16545910号“黑金王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39067号“黑金王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第7611831号“霸王1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将对第21470342号“经典黑霸王1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及其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除尘制剂、电能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电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