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9258号“homechar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较强显著性,并未涉及产品的属性和功能。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homecharge”具有“家里充电”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电池机械、发电机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