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32353号“交通银行 始于1908 您的财富管理银行 BANK OF 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973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信用卡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营业范围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