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阳市朝阳兴益名优特产品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紫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7233号“香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0266号“香沅”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