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阳市朝阳兴益名优特产品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紫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1515号“大通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47602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