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长谊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40008号“Tiger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313217号“TIGER FO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背包、公文包、帆布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