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清扫夫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0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285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70406号“艺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86599号“一心车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扫街道;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维修信息;拆除建筑物;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造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相似,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工造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