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购车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33147号“GO车圈 WWW.GOCHEQUA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882302号“车圈”商标、第16596746号“车圈圈chequanquan及图”商标、第17011313号“GO及图”商标、第12115938号“GO trip gotrip h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未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知名度,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VI系统页面、房屋租赁合同及责任书、汽车销售代理协议书、发票、宣传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O车圈 WWW.GOCHEQUAN.COM”与引证商标四“GO trip gotrip hk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系其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