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尔立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NATOLI ENGINEERING COMPAN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13996号“NATOL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699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NATOLI ENGINEERING COMPANY, INC.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尔立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转给申请人的代理组织事务所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得到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展会的宣传册及展位照片;技术讨论会的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市场上提供过任何的服务行为。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展会照片等。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4年01月09日至2017年01月08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部分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故,在案证据难以作为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01月09日至2017年01月08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