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20283号“南方珍草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方珍草堂 14420283

阅读:151702 2018-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益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靖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3日对第14420283号“南方珍草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38…

  申请人:济南益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靖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3日对第14420283号“南方珍草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38164号“珍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36935号“珍草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31915号“珍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36993号“珍草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珍草堂”、“珍草传奇”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珍草堂门头照片、商标宣传使用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票据、荣誉证书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珍草”,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均为在先已注册商标,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适用该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420283号“南方珍草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方珍草堂 144202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84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