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40897号“天兆猪业 勇攀“猪”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兆猪业 勇攀“猪”峰及图 22840897

阅读:124024 2018-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0897号“天兆猪业 勇攀“猪”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47373号“名志 MAZ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其整体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完全不一样,不构…

  申请人: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0897号“天兆猪业 勇攀“猪”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47373号“名志 MAZ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其整体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完全不一样,不构成近似。申请人系国内知名现代种猪产业集团企业,“天兆”等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关系企业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图形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却核准了具有类似图形的其它组合商标,有失偏颇,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特殊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行业排名、商评委裁决书、中国畜牧业协会推荐函、相关荣誉、销售合同发票和使用证据;3、类似情况商标信息。

  商标局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经审理,我委认为,除上述理由外,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还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我委于2018年6月22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有文字““猪”峰”,与珠穆朗玛峰的简称“珠峰”读音相同,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40897号“天兆猪业 勇攀“猪”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兆猪业 勇攀“猪”峰及图 228408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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