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派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方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6592号“玩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184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4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请求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领取答辩通知书,并作出以下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多年从事计算机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一直都有使用,从未间断。由于企业的长久发展,致力于产品的研发及创新,先后在国内外获得荣誉,并在全国各地服务过多个政府机构及大型集团公司。经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作为一家代理机构却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其目的不良。且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显示目前公司状态已注销,应无法对复审商标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1、商标局对复审商标作出的撤销决定复印件;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商标网相关打印页面;3、相关软件系统订购合同、软件购买合同及收款收据、出库单复印件;4、多功能电能表读写系统使用说明书打印件。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及证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远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丕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0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0月6日。该商标于2017年3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4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计算机”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局对复审商标作出的撤销决定、证据2为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商标网相关信息打印页面,该些证据均不是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直接证据,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两份软件系统订购合同、一份软件购买合同及相关收款收据、出库单,在没有相关销售发票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自制的收款收据、出库单难以认定该些合同得到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履行,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相关多功能电能表读写系统使用说明书打印件,该证据为自制证据,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