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市窝窝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26213号“VOVOT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39558号“VOVOW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