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858号“American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4016221号“AMERICAN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美国商标注册证、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包含“AMERICAN”的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且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American Racing及图”、“AMERICAN RACING”和“AMERICAN RACING PERFORM”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证据。基于上述事实,我委认定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使用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