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来福畅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5204号“嗒萌 ADD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20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27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62908号“大头保www.datoubao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77761号“节目购WWW.JIEMUG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86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690667号“智慧新生活飞凡FF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93784号“AD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G683326号“AD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等待应诉流程中,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复制;技术项目研究;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的图形部分均为卡通海豚,并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七、八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