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万提斯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51442号“塞万提斯学院DIPLOMAS DE ESPANOL DE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583468号“德勒DELE”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相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