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丰都米仁厂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壹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7670号“荷兰花海HELANHUA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逐渐成为知名品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荷兰”,“荷兰”为外国国家名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