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沭阳县盛洁粉丝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0407号“久盛杏花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8795号“杏花村及图”商标、第3287396号“杏花村”商标、第3296955号“杏花村及图”商标、第3936220号“杏花村”商标、第9260538号“杏花村及图”商标、第10596939号“杏花村”商标、第11911448号“杏花村”商标、第23389687号“久盛JIUSHENG”商标、第4781108号“久盛JIUSHENG”商标、第3885021号“久盛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杏花村”,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久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冰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粉丝(条)、食用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