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83538号“枣膳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枣膳维 24983538

阅读:97435 2018-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爱心亲子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3538号“枣膳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

  申请人:安徽爱心亲子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3538号“枣膳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枣膳维”构成,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醋饮料、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人营业执照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之规定。

  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983538号“枣膳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枣膳维 249835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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