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特源国际贸易徐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0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894552号“大电竞及图”商标、第15601655号图形商标、第21167891号图形商标、第14594866A图形商标、第2072351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均被我委驳回复审程序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两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量具、衡量器具、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衡量器具、量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