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玉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8日对第12084725号“安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2007612号“安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且双方企业同处江苏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进而损害申请人权益。2、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其为在“绝缘材料;电缆绝缘体;电线绝缘体”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所获荣誉及“安宜及图”商标权继承关系;
2、申请人“安宜及图”商标注册使用情况、所获荣誉、展会图片及发票、广告推广等宣传证据;
3、申请人“安宜及图”商标市场销售经济指标、销售范围、销售合同及发票、行业地位排名、《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等使用材料;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注册情况: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巴拉塔树胶、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月13日。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①引证商标由原申请人宝胜集团江苏宝胜电缆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绝缘体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20日。引证商标最早使用时间为2001年,至提交本案申请时一直连续使用。
②2003年9月7日,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江苏宝胜电缆料有限公司。
③2004年1月14日,引证商标转让予江苏宝源电缆料有限公司。
④2011年4月13日,引证商标转让予江苏宝源高新电工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企业相关情况:
申请人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系电线、电缆等绝缘材料原料提供商。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三年,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以上有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年至2016年审计报告原件、申请人企业编制的产品产值、收入明细复印件在案佐证。
4、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申请人参加2012年“上海国际橡胶展”、2013年中国塑协主办的研修班,并于2015年主办供应商洽谈会,通过前述渠道对其引证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推广。以上有广州恒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展会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在案佐证。
5、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
申请人电线、电缆等产品销售区域覆盖上海、江苏、山西、安徽、重庆、福建、新疆、浙江、四川、天津、湖北、河北、河南、山东、黑龙江、湖南、宁夏、吉林、青海等多个省、市、自治区。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绝缘材料、电缆绝缘体、电线绝缘体”商品上自2001年起开始使用,连续使用至本案提起申请时,其产品行销全国二十余个省份。引证商标通过展会、行业协会研修班、供应商大会等渠道进行了广告宣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绝缘材料、电缆绝缘体、电线绝缘体”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构成对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巴拉塔树胶、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绝缘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从而导致申请人引证商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